近日,一篇有关劳动法新规定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文章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员工如果签字并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可以从公司获得补偿。对此,人社部昨日辟谣称所谓最新规定并不存在,但同时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谣言更名并多次流传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一传闻最早出现于今年年初。某网站今年1月份发布了一条有关《2018最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还赔不赔钱?》的新闻。
消息称:小李参加了工作,但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他签《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当小李意识到缴纳社保的重要性后,他要求公司补缴,但公司以签订协议为由拒绝了。小李辞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对此,仲裁委员会责令公司向小李支付两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月,这条传闻被重塑,主角小李变成了小王。他还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后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获得了赔偿。标题更改为《2018劳动法: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此后,一些媒体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并将标题改为《劳动法出新规:员工同意放弃社保,离职时可获大笔赔偿金》等,立即引起网友关注,产生误导。
《劳动法》 尚未发布最新规定
对于这一传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明确表示,上述新规定并不存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不存在所谓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离职时可以获得补偿。最新规定。
同时,人社部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种类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类似条款。
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能凭自己的意愿予以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因为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想承担个人缴费部分而不愿意缴纳社保而自愿签署社保弃权协议,或者个别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社保弃权书协议为了省钱、省事,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不符合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退还社保费
那么,如果员工同意用人单位放弃社保,员工辞职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缴纳社保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出,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员工同意放弃社保,其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职工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障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醒,这种自我协议,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责任。一方面,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0.05%的滞纳金。自欠款之日起按日征收;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未缴纳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员工离职时也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报告。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将自行承担后果。
文/记者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