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判令小米公司赔偿侵犯“米家”商标权赔偿金1200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费用103767元,共计12103767元。对此,小米表示,这不会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小米也将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该诉讼指控小米通信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使用多功能网关、无线交换机、对讲机、智能相机云台版本、智能相机1080P和小白智能相机。行车记录仪、烟感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十余款产品及销售网页上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7800万元(计算后)。截至2017 年12 月第4 个月)。该公司还起诉了京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信公司赔偿损失1200万元,联安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03767元,共计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信公司承担赔偿金额6,803,767元连带责任。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源麦公司、京东世纪商贸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由于他们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小米表示,小米米家商标所保障的大部分权利与本次诉讼无关,不会影响小米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的结果只是一审判决。小米也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纠纷仍有待解决。
同时,小米表示不同意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利润计算方法。 2018年年报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不足1%。虽然不同品类的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说的30%显然与事实存在巨大偏差。
以下为小米声明全文
关于小米米家商标使用权纠纷案的声明
近日,杭州联安(以下简称杭州联安)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就米家商标诉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现小米发表如下声明:
1、小米公司“米家”商标所保障的大部分权益与本案无关,不会影响小米公司对“米家”商标的使用。本次诉讼的结果只是一审判决。小米也将提起上诉。双方的商标纠纷仍有待解决。
2、杭州联安拥有的商标为MIKA,我们拥有并使用MIJIA、Mijia及相关组合。小米公司早在2014年8月就布局了Mijia商标,并且从2015年5月开始,小米已经申请了MIJIA、图形和组合的所有类别。截至目前,小米拥有米家相关商标140多个,MIJIA相关商标近140个,涵盖多个品类。杭州联安申请注册的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仅核准第9类,具体指定报警器、电锁、电线、防盗报警器、扬声器、录像机、声音报警器、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等。音箱等产品。本次诉讼仅涉及10款小米产品的商标使用纠纷,小米大部分米家商标权与此无关。
3、我们不同意一审判决中提到的利润计算方法。小米此前告知法院,其2018年年报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不足1%。虽然不同品类的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说的30%显然与事实存在巨大偏差。我们对此深感遗憾并强烈不同意。
小米公司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纠纷,维护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原文:
米家商标长期归其所有者所有。小米因擅自使用被责令赔偿1200万元。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被告小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安公司)作出判决。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三百路十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三百路十渡)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杭州京东汇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尚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元麦上海源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麦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被判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00万元,并承担联安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03767元,共计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信公司应得赔偿金额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源麦公司、京东世纪商贸公司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由于他们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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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诉讼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销售多功能网关、无线交换机、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等产品上使用米家标识的共计销售网页上的烟雾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10种产品构成侵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总额78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4日计算)。
根据判决书记载,本案原告联安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第10054096号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扬声器、电线、防盗报警器、警报器、声音警报器和其他产品。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10种产品的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小米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小米商城(mi.com)和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被诉侵权产品也通过京东和线下小米之家销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被告的销售量,杭州中院还作出裁定,要求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别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实销售数据,并要求京东.com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平台的销售情况。销售数据。各方均提交了相应数据。小米通信公司提交的数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在被诉侵权期间的总销售额达5.8亿元以上;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显示,其销售额超过3.2亿元。京东提交的数据显示,其销售额达到超过73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的米家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且小米通信公司规模较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产品来自小米,从而造成反向混淆。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还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涉案商标,而小米公司则于2016年宣布推出米家品牌。因此,本案不属于抢注他人的案件。他人的商标,然后提起诉讼。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法院指出:在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存在恶意、符合商标注册制度初衷的前提下,后继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未经许可宣传、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公众会对注册感到困惑。当商标与使用者形成联系时,如果以使用者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者的商品来自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由而不予以禁止,不仅直接损害商标在先注册人的权利,不利于为在先注册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不利于倡导先取得权利后使用的做法。相反,他们会无视他人在先的权利,凭借自己的力量掠夺他人的权利。整顿商标、破坏注册商标与其注册人之间唯一来源识别联系的行为,形成不良的价值取向,最终将违背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意。因此,应当认定小米通信公司构成侵权。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信公司作为共同销售者,对部分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数额,杭州中院认为需要考虑被诉侵权商品的利润空间以及侵权行为对利润的贡献率。为了尽可能准确地计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京东向小米通讯购买商品时提交的进货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价格与侵权商品在京东网站上的销售价格进行比对,计算出涉案销售价格。侵权商品的利润率约为30%。对于小米来说,除了京东的销售渠道外,销售侵权产品的小米商城、天猫小米官方旗舰店、小米之家等都是直营的,即小米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其利润率显然应该很高。不会比小米低。根据中间商京东的利润率,可以确定小米的利润率不低于30%。综合考虑本案各因素,排除小米商标、侵权商品及其所含技术等因素对利润的贡献后,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利润的贡献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小米通信公司承担赔偿金额1200万元。小米科技公司按照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对相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对总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小米通信公司、小米科技公司还需对联安公司在本案中维权的合理支出1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