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的认定和划分:
附件:《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需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解释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解释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病人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无法取得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授权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履行与当前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患者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
(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三)伪造、篡改、毁坏病历的。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输注不合格血液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责任生产者、血液提供者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诊断和治疗困难。
发生前款第一款情形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公开其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扰乱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