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传播形式诞生以来,各种版权侵权纠纷就随之出现。无论侵权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随着技术的进步,更多的传播形式可能会出现,但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的权利,其他人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和意图。抄袭、误解、曲解都会造成侵权。
微信和微博两大自媒体平台日益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成因有多种,单一因素不足以引发大量侵权案件。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规范互联网行为和生态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模式,但通过分析行为模式,我们仍然可以找到法律后果的踪迹。
我们先从三个案例开始
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
林志颖将一张解放军战士照片中的主角脸部PS成自己的照片并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并广泛传播。版权所有人朱庆福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讼请求。
知和新媒体刊登律师文章侵权案
知和新媒体是合法的微信公众号。其通过律师错误识别了《如何使用律师》文章的作者,误认为是经过作者授权而未经授权发布在其公众号上。原告熊定忠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黄莺状告阿里巴巴集团形象侵权案
2011年8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的阿里巴巴1688V官方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条微博,微博底部附有漫画家黄鹰。该漫画作品于2011年6月14日发布于新浪微博,图片未署名,并已去除原作者水印。黄英(化名罗罗布)认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用于商业推广,侵犯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他起诉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新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未经授权在微博运营中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漫画作品,并在未署名原告姓名的情况下向公众传播。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的侵犯。侵犯网络通讯权。由于涉案微博图片已被删除,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应连续7日在其官方微博首页置顶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万余元。
案件呈上升趋势
由于用户需要利用平台来扩大影响力,平台需要利用用户来增加流量、吸引更多用户,两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共生关系。很多人认为,个人用户的使用不构成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如果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信息时,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平台缺乏对这些信息的监管,也会导致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目前,法律对平台方的责任缺乏有效约束,因为平台没有事前审查义务,可以根据安全港原则免除赔偿。但平台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当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平台经营者无法忽视时,平台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者需要通过发布信息来扩大影响力,但他们对版权的漠视、对权利人的不尊重近乎野蛮。为了宣传自己的形象,他们删除了权利人的水印和签名并重新发布。这种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不但不审查自己的侵权过错,反而指责权利人没有提前通知自己,或者指责权利人索要高额赔偿,或者指责权利人没有宣告禁止。传播,甚至声称他的作品传播扩大了权利人的权利。影响力等。
平台与用户关系识别
从自媒体发行渠道来看,平台只负责提供基础技术服务。大量自媒体人通过平台发布各种信息,大量虚假、夸大、抢眼的言论充斥自媒体空间。自媒体平台还允许用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形成相对独立的应用,例如插件、小程序等开源或开放端口的发布。就像潘多拉魔盒被打开一样,爬虫可以抓取整个网络数以万计的信息。
自媒体人也很容易直接复制粘贴类似于当下畅销、流行的信息。这种链传播的速度是权利人希望看到的,但不缴纳费用将继续扩大隐患。有些自媒体没有标注作者信息或者标注错误。
自媒体往往不选择更热门的信息,导致大量侵权行为。
不同行为形式的侵权判定
编辑行为侵权认定
当您使用浏览器或APP并熟练操作时,常常会出现多个复制、引用、转发等按钮——。相应的版权意义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合理引用权等概念。但事实上,自媒体的复制、引用和转发并不是同一个意思。复制内容、引用链接、转发内容或链接在不同情况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抄袭行为比较普遍。企业为了宣传自己,往往会下载图文信息,进行编辑后重新上传到平台,可以达到宣传的效果。引用和转发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一般来说,为了公众形象,企业不太可能直接引用作者作品的链接,这显示了他们对权利人的傲慢。
报价行为侵权认定
其实引用多是对原作者发表的作品的链接进行引导和评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链接行为,即链接并引用他人的作品,然后对其进行评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了介绍和说明一定情况,少量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引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量的信息展示,但这种展示相对不影响作者权利的实现。如果其他人需要进一步阅读,可以点击链接,跳转至作者原作进行浏览。因此,此类案例比较少见。事实上,在传统纸质媒体时代,使用他人作品时,还应注明原创作品出处。如果是从互联网访问,也会标注链接和访问时间。但这种引用如果用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是HTML5技术出现之后,链接中就会显示出部分原创作品。这项技术实际上将会有效。有效传播信息,让用户在看到类似快照的内容后决定是否点击链接进一步浏览,不会实质性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通过转发、转载判定侵权
有人认为转发和转载是一样的意思。作者声明中常说欢迎转载或转载,但必须注明出处。转发和转载在法律上不属于法律概念。允许他人转发、转载,实际上是对作者权益的惩罚,但这种行为是有风险的。由于转发、转载的范围和时间没有约定,其他人在实际使用时只能从道义上约束自己的部分行为。如果作者仍然追究用户的责任,用户可能仍然需要面对这种情况。侵权风险。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既然作者公开承诺允许他人转载转发,就应该视为放弃部分权利,用户不应再承担责任。今后若作者发生变更,应向用户公告或通知其停止使用该作品,否则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该作品。这一理念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目前的法律状况却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如何界定一个人宣称允许的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困难。
救助方法复杂
赔偿金额太低,难以引起关注
一般来说,使用平面作品的价格相对较低,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作品。但一旦发生侵权,损失的金额可能会高于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法定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收益。如果赔偿标准按照原告正常出售图片的价格计算,可能不足以支付原告的费用。在赔偿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一般法院会根据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但即便如此,仍难以满足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诉求。原告可能期望更高的赔偿金额,而被告则希望得到最低金额的赔偿,甚至以正常渠道购买的价格和解。但无论如何,侵权人期望的侵权赔偿金额过低,导致对版权的重视不够,这将进一步增加侵权数量。
侵犯身份权的补救措施
一般认为,作品的身份权包括三项权利:授权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修改权。如果他人在侵权过程中损害了这三项权利,应当承担道歉或消除影响的责任。但一些权利人以此作为敲诈手段,向大公司索要高额赔偿已成为常态。一些企业选择了不妥协的做法:可以道歉、拒绝高额赔偿。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权利人往往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实现救济。身份权的救济应符合著作权法制定的初衷,即对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而不是成为一种工具手段。身份权救济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原则,即救济方式应当法定、救济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相适应。救济过高或过低都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第三方行为的影响
用户协议的有效性
平台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不限于一份用户协议。一些平台为了扩大影响力,会提供一定的服务,比如向用户推荐信息、向用户推荐热门图文、或者允许第三方专门外包某项功能等。
关于平台用户协议的有效性,一般来说,自媒体平台有几个授权条款:第一,作者必须同意平台拥有作品的版权,第二,作者允许平台使用该作品第三,作者允许他人在平台上使用该作者的作品。四、作者同意该作品归平台与作者共同所有。这些协议通常是在线条款。虽然作者在注册时已同意相关条款,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效性尚待确定。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情况,比如权利人不一定是注册人,他不能代表作者放弃权利;即使注册人是权利人,也很难确定该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需要经过司法认定有效后才能具有约束力。力量。
委托他人保管的效力
在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维权意识淡薄,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他人信息,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媒体,缺乏对自媒体信息的有效管理,对侵权行为漠不关心,不承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认为侵权行为合理。使用。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非常有限。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宣传材料,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如果委托他人管理,甚至使用插件自动更新信息,则存在侵权隐患。无论是委托管理还是系统自动更新,法律责任均须由委托人或用户承担。从合同角度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权利人不具有约束力。权利人可以选择对其中一方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最终责任问题需要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内部解决。
自媒体传播形式诞生以来,各种争议就随之产生。从根本上看,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会对权利人产生影响。随着技术的进步,更多的传播形式可能会出现,但追根溯源,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或者说对作品的使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独立意图,其他人必须尊重该权利持有人的意图。误解或曲解会造成更大的冲突。 (郭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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