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州科技创新条例的意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广州科技创新条例的意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将极大的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欲望。
第二,将改善我们的资本市场的企业结构,由原来传统行业占据主要份额的结构逐步的像科技主导的形式转变。
第三,将极大的提升深交所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吸引力。
同股不同权的意思很简单,如上图所示,但是这一变化在世界金融体系中经历了很多困难。创业的人没钱,融资可以但没有一个创业者愿意出让控制权。投资人想控制投资的企业。这是商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最后在漫长的商业发展过程中彼此不断的博弈,最后才有了同股不同权的诞生。很多人在问为什么BAT没能在国内上市?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原因。一个讲究公平的市场,首先的原则就是股份决定投票权。但是从实际的历史来看那些在公平系统下的这一商业行为大多是失败的。因为大部分的投资人是不具备所投企业的经营能力的。所以有的时候真理也可能是悖论。
最后,同股不同权的推出将给我们的资本市场和新兴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让我们的土壤也有机会培育出像特斯拉,亚马逊,Facebook这样的公司。让像阿里,腾讯这样的企业留在国内的资本市场。让我们更多的中小投资者能参与到那些世界顶级企业的成长和利益分享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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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次的条例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即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架构。同股不同权为"AB股结构",A类股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B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这种结构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造成创始团队丧失公司话语权,保障此类成长性企业能够稳定发展。类似百度、阿里、京东等均为"AB股结构"。
2013年阿里巴巴欲借此架构赴香港上市。后因市场反对声音强烈,最终转赴美国。2018年4月30日,港交所发布文件支持同股不同权,7月9日,小米公司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2019年11月26日阿里正式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首个同时在美股和港股两地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港交所上市的第二家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
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企业为何选择境外上市?股权差异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
对于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同股不同权”制度,能够保证高科技或者新经济企业创始团队,以较小的持股比例继续对公司享有控制权,防止过度稀释后被踢出公司,或者被恶意收购,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来深圳创业,将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圳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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