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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称,曾任蚂蚁金服数字娱乐中心业务经理的刘某男,利用其负责支付宝客户准入和投诉管理的职务便利,让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我们处理了各类涉及赌博、诈骗的投诉。当我们实在无法应对支付宝检查时,我们及时通知他人变更支付实体,从而收受了数千万元的贿赂。
但截至7月17日下午,刑事判决书已下线。
这很常见。一位支付机构人士表示,掌握风控的人就有这个空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该案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1月4日作出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显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男、孙某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孙某因犯行贿非国家人员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提起公诉。
同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经检察机关建议,曾一度延期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法院查明:1、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刘某男利用担任蚂蚁金服数字娱乐中心业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接入和投诉管理的职务,为被告人提供服务。协助吴某提供的无法通过审核的公司进行审批,并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及赌博、诈骗的投诉。当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吴某被通知及时变更支付主体。
为表示谢意,被告人吴某将一张尾号为3383的招商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刘楠。 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吴某共向该账户转入人民币372.9万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刘某男用于刷卡消费、提取现金。
2、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男利用担任蚂蚁金服数字娱乐中心业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接入和投诉管理的职务,为被告人孙某兵提供服务。介绍人方某珍(另)提供帮助,审批了方某珍提供的无法审批的公司,并为方某珍提供的公司处理了各类赌博、诈骗相关投诉,使相应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付款,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检查时,及时通知被告孙某兵等人变更支付主体。方某珍通过被告人孙某兵,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期向被告人刘某男交付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兵为收款人。某公司收到佣金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兵提取赃款50万元。
3、2017年3月,被告人孙某晶利用其担任蚂蚁金服数字娱乐中心高级业务开发专家、负责审批支付宝商户合同的便利条件,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协助,并将所提供的信息转移给被告人吴某。吴某向该公司批准刘庆南担任业务经理,以便刘某可以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赌博、诈骗相关投诉,以便吴某提供的公司可以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为表达谢意,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6月将孙登记的尾号为5105的建设银行卡赠送给被告人孙静,该卡分别于2017年6月、7月、8月使用。转账人民币总额为人民币29.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还披露了逮捕和立案的过程,确认2017年8月9日19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被告人孙某晶、刘某男嫖娼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警方将两人从天目山路支付宝公司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吴某在海口入境时被抓获。被告人孙某兵被动归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男犯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服刑前羁押的判决执行后,拘留一天(扣除刑期一天,即2017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9日);
2、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非国家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款限在行贿后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
三、被告人孙某兵犯贿赂非国家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处罚金须在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
4、被告人孙某敬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5、公安机关查获的赃款60.1万元、手机6部、涉案郭某、孙某的银行卡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收缴;赃款人民币194244元及尾号5105的建设银行卡利息予以没收。暂存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56元予以没收;立案被盗物品为北京N轿车一辆、大厂回族自治县富泰花园兰园46号楼3单元1402室的财物、小区一个停车位。一件依法拍卖变卖后上缴国库;赃款81889.9元及郭莉莉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利息被没收;登记被告刘楠的妻子张二的名字被封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州市曲路21号1号楼13层1301室的房产,并被依法拍卖。优先权消除后,追回属于被告刘某男的部分收益;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某南追缴并上缴国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最后表示,如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目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尚不清楚被告是否会上诉。
随附的:
被告人刘某男(化名宏远),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学历,蚂蚁金服(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字娱乐中心业务经理。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该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捕。目前被关押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大学学历,北京金鹏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2017年因该案于2016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逮捕,目前被关押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兵,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籍贯河南省洛阳市,大学学历,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户口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陕西省某市,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因该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捕。目前被关押在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景(昵称繁银),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苏省连云港市,硕士研究生,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字娱乐中心高级业务人员。有限公司专家,户籍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暂住杭州市西湖区。因该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捕。 2018年6月1日,他被保释候审。